一、在我市提供建筑劳务的,应到工程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办理特殊纳税人税务登记:
(1)已填写并签章的《税务登记表(适用特殊纳税人)》(一式两份);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批准成立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及其复印件;
(4)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5)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注:以上复印件应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
二、办理登记后,您可以到工程所在地的区地税局(税务所)在征收窗口申请代开发票,需提供的资料:
1、填写《代开发票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个人提交身份证)及复印件;
3、经营合同或付款方出具的付款书面确认证明(与代开发票申请表合二为一,此表可在我局网站下载);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按照纳税人是否账册健全分别采取以下管理方式:
(一)对账册健全纳税人的税收征管方式
对账册健全的市外纳税人,由我市工程所在地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征收营业税(3%)、城市维护建设税(营业税的1%)、教育费附加(营业税的3%);按照查账征收纳税人的管理方式由纳税人自行向工程所在地区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应缴纳或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回注册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账册不健全纳税人的税收征管方式
1、对账册不健全的市外纳税人,由我市工程所在地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征收营业税(3%)、城市维护建设税(营业税的1%)、教育费附加(营业税的3%),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1.4%),如其开具了外管证,企业所得税回注册地缴纳,如其未开具外管证,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1.2%)。
2、对账册不健全的个人独资、个人合伙企业或个人承包、个体施工单位,由工程所在地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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