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规定:“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
但随着2000年《立法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颁布实施,以上法律法规已经失去其合法性。
法律性质
国务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将收容教育认定为行政强制措施,但对于收容教育的法律性质,应该认定为行政处罚。其主要的理由:
第一,与劳动教养比较,两者有极大的近似性。中国长期以来,将劳改人员和劳教人员并列,对两者而言,无论是同一种羁押、管理模式,还是期满释放后的待遇,在观念上和实际上,少有差别。收容教育与劳教又基本是一个模式。如果劳动教养被明确为行政处罚,那么,收容教育当然也可以划入行政处罚的行列。
第二,行政强制措施,很重要的特点之一是,临时性,即中间性而非终局性,通常的扣押、查封、冻结就是行政强制措施;另一个特点,非处分性,一般是限制权利而非处分权利。收容教育,对公民的人身自由的限制长达六个月至两年,不具备临时性,也并不是非处分性。行政处罚的本质,是合法地使违法人的权益受到损失,直接的目的是通过处罚造成违法者精神、自由和经济、利益受到损害或限制的后果,以促使其改正。收容教育的目的和手段,完全符合行政处罚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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