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举证通知书
时间:2023-04-27 18:12:30 41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法院举证通知书范文篇一

(××××)×××字第××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现将有关举证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二、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或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并应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三、申请鉴定,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四、你方申请证人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的十日①前向本院提出申请。

五、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的七日②前提出,本院可根据情况要求你方提供相应的担保。

六、你方在收到本通知书后,可以与对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后,向本院申?请认可。

你方与对方当事人未能协商一致,或者未申请本院认可,或本院不予认可的,你方应当于××××年××月××日前向本院提交证据。

七、你方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延期举证。

八、你方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的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新的证据”的规定的,视为你方放弃举证权利。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九、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之一的,你方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的七日前书面申请本院调查收集证据。

附:

1.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四条或者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审判人员可以针对不同案件情况填写。

2.如当事人可能提供域外形成的证据的,审判人员应当根据《证据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填写相关内容。

3.……(审判人员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指定当事人提供与本案有关的证据)

××××年××月××日

(院印)

法院举证通知书范文篇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的规定,现随送达案件(受理、应诉)通知书向你送达《举证通知书》,并将有关举证事项通知如下:

一、举证期限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1、本案的举证期限为_______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2、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在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除对方当事人同意外,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

3、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4、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证期限。

二、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情形。

5、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有: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发型属于国家有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6、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且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原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7、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承担人民法院所支出的差旅费和调查费用。

三、举证责任要求及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

8、当事人应在举证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9、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10、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如下:

(1)依据《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责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2)依据《若干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①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的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②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诉讼,由加害人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③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同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事则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④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⑤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⑥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任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⑦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责任:

⑧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和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3)依据《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4)依据《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5)依据《若干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若干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年月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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