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开设赌场罪所涉及的涉案金额的确定,这一过程往往相当复杂,需要全面地考虑到诸多因素。
一般而言,这些因素包括了赌资的数额、抽头渔利的数额以及投注金额等等。
在司法实践中,所谓的赌资主要是指在赌博活动中所使用的作为赌注的财物、用以兑换筹码的财物以及通过赌博赢得的财物。
而抽头渔利的数额则是指开设赌场的行为人从参与赌博的人员那里获得的利润。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开设赌场的行为,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罚,同时还需缴纳罚金;
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则将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同样需要缴纳罚金。
至于涉案金额的确切认定标准,由于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和司法实践存在差异,因此可能会有所不同。
然而,总的原则是要以能够准确反映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以及行为人的罪责程度为基础进行衡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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