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理论上来说,对公司可以没有任何影响。因为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有自己的权力机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这是对股份公司而言),决策机构——董事会(规模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只设执行董事一名)、运营机构——经理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由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经理担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人不适合继续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了,公司的董事会可以重新产生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规定董事长职权是什么?
由于董事会是以集体决策的方式来对公司经营管理的重要事项行使决策权的,它所代表的是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董事长可以行使的职权是在这个基础上确定的。董事长是董事会
这个机构的选举人、主持人,他只能是代表董事会行使法律授予的职权,并不是一个个人的代表,因此董事长的职权有:
1、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3、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
《公司法》第四十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全文63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