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条件:符合《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的前提下,当事人的户口可以迁入广州,投靠配偶入户。
《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投靠配偶人员,准予其本人及未成年子女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一)配偶有本市居民户口;
(二)配偶或本人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夫妻登记结婚满2年;
2.男方年龄超过60周岁且女方年龄超过55周岁登记结婚的。
具体手续,可以参照如下办理:
1,基础证件(资料):当事人的户口本及身份证原件、迁出地的集体出具的同意户口迁出证明、户口迁入地的集体及户主出具的同意接收证明;
2,其他证件及资料:当事人的迁移户口申请书(出具迁移的理由)、结婚证、户口迁出地的计生部门开具的生育证明等;
3,带上述资料及证件,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申请迁入户口,并填写未成年子女随迁单;
4,去户口迁出地的派出所户籍科,申请领取户口迁移证并注销原户籍的常住户口;
5,带上迁移证及上述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派出所户籍科申请落户;
6,具体咨询户口迁入地及迁出地的派出所,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出生户口的申报手续:
(1)在计生部门领取“计划生育证”,在婴儿出生地医疗机构开具《出生医学证明书》,在派出所户籍室申领《新生婴儿落户申请表》。
(2)按申请表的内容在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出具证明、找落户所在地管段民警核实签字,到派出所分管户籍的所长签字。
(3)持所长签字的申请表带婴儿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到派出所户籍办证厅验证入户。超计划生育的还要出具相关的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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