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滥用出资人权益致使公司蒙受损失行为施以法律约束的相关条款,根据我国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营利性质的法人组织中的出资方,若滥用其所享有的出资人权益从而导致法人或其他出资方遭受损失时,该方应依照法定程序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此外,倘若此类情况系因滥用法人的独立地位以及出资人的有限责任原则,以逃避公司债务为主要目的,且由此种行为严重损害了法人债权人的利益,那么,有前述行为之一者则需对此类公司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八十三条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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