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务稽查的四大职能
税务稽查职能是指税务机关在稽查中具有的特定职权和承担的相应责任。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税务稽查在税收征管体系中居于重要的位置,它的职能必须以反映税收职能为基本前提,充分体现依法治税的主导思想,达到规范纳税、征税双方行为,强化税收征管,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目的。其基本职能有稽审、监控、惩处、督导、促收等。这些基本职能是统一、完整的体系,各种职能之间相互关联、相互依存,其中任何一种职能都离不开群体职能而孤立存在,且每一种职能的发挥,只有在稽查机制整体正规化运行的状态下才能得以体现。
(一)监督职能
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代扣代缴或者代收代缴义务情况的检查,这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事后监督。通过这种监督,督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正确地履行纳税义务或者扣缴义务。
税务稽查的监督主要通过对其生产经营情况以及其他有关纳税、解缴税款情况的稽核、审查得以实现。因此,为使税务稽查的监督职能充分发挥,必须在稽查的广度、力度和深度上下功夫。没有一定的稽查面,监督的范围就会很小。没有深度的稽查,就不可能形成有效的监督。而不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稽查的力度就难以达到。一些纳税人之所以不怕大检查原因就在于此。总之,为使监督职能有效发挥,就必须重视稽查的广度、深度、力度的有机结合。
(二)惩处职能
税务稽查的惩处职能表现在税务机关对税务稽查中发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强迫税收违法人员改正错误,并对其违法行为予以经济制裁。这就是税务稽查的惩处职能。
税务稽查的惩处职能是税收的强制性和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在税务稽查中的集中体现。税收是国家以政权为后盾向纳税人强制征收的。税收的这种强制性体现在当纳税人不履行义务时必须受到制裁。如果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中不能发现或发现了税收违法行为也不依法予以惩处,那么,税收的强制性就必然受到影响。久而久之,就会影响国家的整个财政基础。所以,我们应非常重视惩处职能的发挥,充分行使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权,打击各类税收违法行为,维护税收秩序,确保财政收入。
税务机关及其各级税务稽查机构在发挥税务稽查惩处职能时应注意:
(1)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这里,“依法”主要是指依《征管法》和《行政处罚法》,两部法对税务行政处罚都作了严格的规范。正确运用这两部法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可以保证税务稽查惩处职能的有效发挥,保护纳税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充分运用国家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手段。这是稽查惩处职能发挥的重要条件。根据《征管法》,税务机关对税收违法行为可视情节采取依法补税、加收滞纳金、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不同手段。当前的主要问题是执法不到位,该加收滞纳金的,未加收滞纳金;该罚款的,未罚款;该重罚的,轻罚了事。这已经影响了稽查惩处职能的发挥,造成一些地方纳税人不怕稽查的心理,对纳税人难以形成有效的法制威慑。因此,应当对惩处在量和质上分别作出具体规定。如一些国家规定税收检查面的同时,也规定了惩处的比率。这对我们是有一定参考价值的。
(3)不能“以罚代刑”。国家为保证税收强制性的实现,对纳税人规定了两种制裁。一是税务行政处罚,一是刑事处罚。税务稽查的惩处职能只限于税务行政处罚。对税收违法行为中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依法进行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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