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长春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认定复审流程
1.开始
2.受理
3.办结
4.结束
二、长春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认定复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评标专家库由省级(含,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自主组建。
《吉林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三)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直有关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评标专家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人员的申请表报送主管部门。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五)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吉林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进入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相关专业领域工作8年以上,具有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高级职称,或持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执业资格证书,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熟悉工程评标业务,能够胜任评标工作;(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及保密意识,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作风正派、廉洁自律、无不良记录,热心为评标工作服务;(四)身体健康,年龄在65周岁以下(中国科学院和工程院院士、国内外特殊专业人员和本行业内的知名专家,年龄不受限制);(五)无经济犯罪或被取消评标资格记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附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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