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一方具有以下行为的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一)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机动车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三)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立即停车,未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机动车一方负事故主要责任。
一、发生交通事故在什么情况下是全责
在交通事故中,以下情形都可以认定是当事人一方需要负全责的:
(一)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二)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三)当事人驾驶车辆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红灯继续通行的。
(四)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越过施划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者隔离设施与道路上的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五)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通行范围内,剐撞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的。
(六)当事人驾驶车辆在人行道或行人通行范围内剐撞行人的。
(七)当事人驾驶车辆剐撞依法在人行横道内通行的行人的。
(八)当事人驾驶车辆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九)当事人所驾驶车辆的装载物在遗洒、飘散过程中,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
(十)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倒车时,与车后其他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十一)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逆行,与顺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十二)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超越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二、发生交通事故各方的责任划分
(一)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
(四)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
(五)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无责,其承担的比例不超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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