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认识正当防卫的条件必须以法律的规定为根据,脱离刑法的具体规定,正当防卫的条件便无从谈起。当然,刑法的规定是简练概括的,并不能确切地指明正当防卫成立的全部条件,这要求我们以刑法的基本原则为指导,在刑法理论上加以补充和完善。我们只有正确认识正当防卫的合法条件,才能全面理解正当防卫制度:首先,有助于进一步认识和理解正当防卫的基本特征;其次,有助于实现刑法的任务,打击犯罪行为,保护合法权益;再次,有助于划清正当防卫与非正当防卫的界限;最后,有助于指导广大人民群众正确行使正当防卫权。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有五个:(一)须有不法侵害行为,且不法侵害必须是实际存在的,这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所谓不法侵害行为,是指客观上发生的社会危害行为。而社会危害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在客观上又有社会危害性的违法犯罪行为。但是,再一定条件下,某种侵害行为,在客观上具有社会危害性,而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并不具有故意或过失。例如意外事件就是这样,还有丧失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与不满十四岁的无责任能力人,实施侵害行为能否实行正防卫呢?有两种不同的主张:一种认为不允许采取正当防卫,因为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不法侵害行为,不是一切侵害行为,精神病人与未十四岁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虽有社会危害性,但没有违法性,因此不能进行正当防卫。另一种主张认为应允许实施的正当防卫,并不需要考虑行为人主观方面的因素。我们认为,对于精神病人或不满十四岁的人的侵害行为是否可以实行正当防卫,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如果防卫人不知道实行侵害行为的人是精神病人或不满十四岁的人,允许实行正当防卫;如果知道则一般不能实行正当防卫,可实行紧急避险。当然,在没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险或迫不得已时,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例如精神病人甲持刀向乙追砍,乙紧急逃避中跑入一条死胡同,别无出路,而甲已赶到并向乙举刀砍来,乙不能因为甲是无责任能力人而等其砍死,这时则可实行正当防卫,将甲打倒或把他的刀夺过来。否则不符法理,也有脖于一般的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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