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交警处理方式
时间:2023-07-07 18:30:10 43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发生交通后,交警处理并调查现场,对受伤人员及时

送往医院治疗,受伤人员亲属或者目击者可以用摄像

机或者手机拍照留证,向交警说明实情,切记不能私

自或让他人故意破坏、移动现场。受害方向交警部门请求帮助,交警部门予以调解,调解时应当在双方都

同意的基础进行调解警部门在调解过程中一般会

做以下工作:(一)介绍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二)宣读事故证明三)对造成交通事故的当事人过错的客观事实进行分析教育四)要求侵害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肇事方不愿意配合调解的,受害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法院依法受理,并可以实施强制执行,要求

肇事者对受害者承担人身损害赔偿

交警部门如何调解交通事故赔偿

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十五日。

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

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

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

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调解期满后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综上所述,发生追尾事故后,车主应当保护现场,拍照保留证据,并通知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

交警部门到现场做责任认定,如是轻微事故,可以在双方之间调解。

等责任认定书出具后,有人受伤的,受害人需要去做伤残鉴定,然后进入理赔程序。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条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核查无法证明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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