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拘留分为三种: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和刑事拘留。根据拘留的相关规定,拘留的时候被拘留人是不可以带手机的,只能够带进生活必需品或者是现金。不能带进拘留室的物品由拘留所工作人员登记保管。要是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需要打电话的,应该向民警提出申请,民警批准之后就能够用拘留所内的固定电话通话。拘留期满后,被拘留者才能够拿回自己的私人物品。
法院可不可以冻结手机号
法院不可以冻结手机号。
法院查封、冻结的一般是房地产、银行存款、车辆、股票、股份等可以拍卖转化为现金的财产,目的是偿还欠申请人的钱。手机卡不能变成钱,没有意义,申请人不会申请查封,法院也不会查封。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1、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2、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3、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4、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5、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6、被执行人所获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8、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根据《拘留所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对被拘留人的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现金由拘留所登记并统一保管。检查发现的违禁品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应当移交拘留决定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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