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情况下,我们有可能考虑通过协商的方式来解决与欠款相关的问题。
具体而言,当个人因欠债遭致诉讼,在调解的环节上,他们可以酌情请求免除利息的负担,只是按照计划逐步返还本金即可。
这种方式,从根本上来讲,是基于借款所构筑的借贷关系属于民法调整范畴,因此,双方在此过程中所产生的争议皆为民事性质的纠纷。
针对此类民事纠纷,协商乃是解决之道的首选途径,并且在诉讼之后进行的调解亦可视为协商解决的一种形式。
在协商的过程中,只要出借人能接受提议,借款人便可以提出自身的任何理想诉求。
举例来说,借款人完全有权请求出借方放弃对利息的追索,转而仅要求归还本金部分,且甚至可以将本金设定为分期偿还的方式来承担。
同样地,作为出借方,他们亦享有决定是否同意借款人要求的权利。
若出借方同意了借款人的主张,则代表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反之,若出借方未予认可,则意味着未能达成调解的共识,此时便需依赖于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来解决这个问题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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