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土地兴办企业或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商业所使用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这些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可以进入城市的建设用地市场,享受和国有土地同等权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分为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和集体建设经营性用地三大类。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指的是具有生产经营性质的农村建设用地,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商业所使用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例如过去的乡镇企业和招商引资用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可以进入城市的建设用地市场,享受和国有土地同等权利。农村的集体建设用地分为三大类: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和集体建设经营性用地。
农 村 集 体 经 营 性 建 设 用 地 入 市 政 策 有 哪 些 ?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政策是指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纳入城市土地市场进行交易和利用的政策。这些政策旨在促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合理流转和利用,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 土地用途: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当用于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经营活动,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
2. 土地规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且不得突破建设用地规模。
3. 土地权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土地权利应当清晰明确,并纳入土地登记制度。
4. 土地交易程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土地交易程序的规定,确保土地交易公开、公平、公正。
5. 土地管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当接受土地管理部门的监管和管理,确保土地利用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定。
然而,在实践中,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如土地权利不清晰、交易程序不规范、管理不严格等。因此,对于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从法律法规、政策制定、监管管理等多个方面进行完善和改进。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政策的实施,有助于促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合理流转和利用,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但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从法律法规、政策制定、监管管理等多个方面进行完善和改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九条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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