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包括哪些条件和规范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中
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中包括的条件和规范:
1.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经质量监督机构核定为合格或优良;
2.必须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
3.必须签署工程保修证书,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图。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4.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6.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7.《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发生纠纷如何处理
处理方式是应当由承包人对未合格的部分进行修复,修复后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发包人可以不予求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对工程不合格有过错的,一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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