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之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该依法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教育费的一部分或者是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时间的长短,均有双方共同商量,协议不成功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条件;本来的抚育费数额不够的;因为子女得了病、实际需要已经超过原来要求的数额的。
要求增加抚养费的理由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子女在必要时可以向父母中的任何一方请求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据此,子女有权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形可分为以下两种:
1.随着物价的上涨,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定的抚养数额已难以满足几年后的实际需要,无法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子女因上学、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费用已超过原定的数额;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比如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
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其他正当理由如给付一方收入明显增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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