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失业保险法规,失业人员可按以下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一,累计缴款期限在一年至两年之间的,享有三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资格;
第二,累计缴款期限在三年至四年之间的,享有九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资格;
第三,累计缴款期限在四年至五年之间的,享有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资格;
第四,累计缴款期限在五年以上的,每增加一年的缴款期限,就可以多领取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是,总计领取期限最长不能超过二十四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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