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行业发展最重要的就是租赁物的销售发票,尤其是售后回租。国家税务总局在2010年发了一个文件叫13号文,认为融资性的售后回租不是一个买卖行为,因此免交增值税和营业税,这个文件现在仍然有效,在执行。
减进项税要有进项税的发票,一个是直接租赁,一个是售后回租,直接租赁里面,发票问题比较好解决,由供应商直接开给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在计算销售额的时候,扣底的一些凭证,但是作为售后回的项目,这种做的比例已经占到整个行业业务额的70%左右,北京地区也达到了78.3%,所以这个售后回租是影响整个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发票不解决,整个行业发展都是问题。
售后回租里面,房屋、公共设施以及其他的固定资产,在交易的时候,不太可能获得承租人开具的正式的发票,这个极大地困扰了行业的发展。很多都是以租赁物的转让合同来代替租赁物的销售合同,并且在一个融资租赁合同里面,作为一个条款就一笔代过去了,这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这个瑕疵至少有两点:
第一法律要素不健全,一个融资租赁要构成,法律上要素的健全至少有三个交易方和两个合同。现在做的售后回租,很多企业只签一个合同,就叫融资租赁合同,根本就没有租赁物的买卖行为,在合同里面自己主张一下,这个租赁物从签订之日起就归出租人所有。买卖至少有一个买卖合同,要有张发票,合同发票都没有,那是融资租赁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融资租赁纠纷司法解释的法官在解读这个问题的时候,认为不是融资租赁,而是一种借贷行为。所以这里面可能存在着很大的法律风险,一切就、皆因发票开不出来,另外如果开得出来,成本也很高。如果房租作为租赁物的话,那么两次交税,无形中抬高了交易成本,而且这种成本都要承租人来承担,所以承租人在这么高的成本下面,可能融资的热情也会没有了。于是就出现了不开票的君子合同。但一旦发生纠纷,根本没有保护。
印花税,作为一个地方税种非常小,最多也就是千分之一,但是现在的租赁公司有按照万分之0.5交的,也有按照万分之3交的,虽然少,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就得交印花税,所以融资租赁做几十个亿,上百个亿,这个万分之0.5也是一个不小的数。现在整个融资租赁行业,国家税务总局没有任何一个文件对印花税的税率应该按照什么行业的什么税率交进行规定,最早只能追溯到1988年。
30号文件,那是国家税务总局地税局根据银行成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如何缴纳印花税的问题,里面有这么一条,说银行设立的金融租赁租赁公司,它的这种业务性质相当于银行借款。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实收资本、不满1.7个亿的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在进行正常的直接租赁业务的时候,税务局规定,不可能在销售额里扣除本金。因为注册资本金没有达到1.7个亿的,连扣除本金都有问题。因此,2013年租赁资产为什么那么少?跟106号文件发布之后,消化、执行当中遇到的一些障碍,使得企业不敢字业务,搞不清,这有很大的关系。因为其他资产当中可以包括他的现金,流动资产等等在内。比如公司在上海注册,在北京开了很多分公司,在全国也开了很多的分公司,他的做法是在北京分公司,给买车的人开了发票,然后也是一样,地方税务局不给开自然人代开发票,使得他们根本无法去做业务。
全文1.3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