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民法典》之规定,对于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各类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时长设定为至少三年。
这意味着,在法律层面上,关于债务追偿的诉讼行为也是存在一定期限限制的,即所有债权人都应在其明确知晓自身的相关权利已经遭受损害或者有可能遭受损害,且债务人也已经明确知晓这一事实的情况下,必须在此后的三年内及时启动诉讼程序。
若超过了这个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那么人民法院将不再对该类案件提供司法保护,除非在极少数的特殊情况下,例如超过二十年的长期拖欠,人民法院才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酌情考虑是否予以延长。
因此,为了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所有债权人都应该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积极采取行动,依法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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