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抚养权:离婚男方是否有权要求所有?
时间:2023-07-04 20:24:21 6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可以。法院一般会做出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的抚养权判决。您可以从生育能力、经济收入、文化水平、工作性质、生活习惯、生活环境等方面表达您对抚养孩子所具有的优势进行答辩。但两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判决给女方。十周岁以上的孩子,法院会优先考虑孩子的意愿。

男方离婚如何要孩子抚养权,规定是哪些

男方争取孩子抚养权法律规定的有利条件有:

1、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但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或者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男方无生育能力但女方有生育能力;

3、另一方有其他孩子,男方没有的。

4、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六条,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两周岁以下的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第二条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第三条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生活的。第四条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第五条父母双方对十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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