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诉讼离婚,法院裁决的唯一标准在于双方之间的感情是否彻底破碎。
必须通过有力证据明确无误地证明感情已经破裂,否则法院将会维持原判。
在审理离婚相关案件时,人民法院应有义务展开调解工作。
若经调解仍无法挽回破裂的感情,法院才能做出准许离婚的决定。
然而,如果对财产分配方面存在不满情节,可在此环节提起上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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