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周某与同事一起驾车出差,由于路上车辆较少,于是周某加大油门,高速行驶。在行至一个没有红绿灯的十字路口时,周某电话响起,稍稍放慢速度后开始接电话,这时左边有一辆丰-田车与周某车辆并排同行,在周某打电话之际,丰-田车突然加速向右拐,周某来不及踩刹车与该车相撞,丰-田车司机和周某均受伤,二车辆也不同程度损坏。随后周某同事报警,交警很快赶到现场,在交警处理现场时,周某打出租车到附近医院进行包扎。处理完伤口后,周某和同事去交警队等侯处理,在此期间周某得知交警队对事故现场做了仔细勘查,并绘制了现场勘查图,但由于当时周某和同事都不在现场,所以勘查图当场制作完后无法得到我们的签字,而丰-田车司机秦某又拒绝签字,并且事故现场没有其他证人。
问:勘查图如果没有当事人和证人的签字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解答: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图是根据投影原理,将现场上的各种交通元素、遗留痕迹、散落物体、道路设施、地形、地物等,按一定比例的图例和线型绘制在平面上的图形。现场勘查图可以表现事故现场的地点和方位,表现各种交通因素以及与事故有关的各种痕迹和散落物的位置及相互之间的关系,通过表现各种痕迹的形态,说明事故发生过程及人、车的动态。
在实践中,公安交管部门在接到交通事故报案后,对现场进行处理时,为保存证据,应制作现场勘查图。勘查图是交管部门执法人员依法取证的执法行为,执法人员应认真绘制现场勘查图,不允许有疏漏和错误,并且要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来绘制。如果在场见证人或当事人自认为勘查图记录确实与事实不符或不全面,要求工作人员重新勘测时,工作人员应当重新当面测量并加以解释,并且允许当事人和见证人在勘查图上签字时填写个人意见。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24条的规定:交通警察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提取痕迹、物证,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进行现场摄像。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应当由参加勘查的交通警察、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以及无见证人的,应当记录在案。据此,公安交管部门绘制完勘查图,勘查员、绘图员签完字后,取证工作已经结束。要求当事人或证人签字的目的只是为了证实现场勘察图是在事故现场勘查过程中绘制的,并有要求当事人承认事故现场形态和后果的意思,并没有要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意思。
因此,虽然周某和其同事均不在现场,而丰-田车司机拒绝签字,但交警队工作人员只要做好记录就可以结束勘查工作,没有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字的现场勘查图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责任认定的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章 简易程序 第二十四条 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当事人无法及时移动车辆影响通行和交通安全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具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处理。\n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陈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或者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号码、保险公司、保险凭证号、道路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本规定第六十条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具备当场制作条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三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n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名,并现场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接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注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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