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应定位于社会政策
北京市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依据是市政府办公厅1995年下发的《关于加快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京政办发[1995]107号),它是根据民政部1992年下发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国务院办公厅1995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制定的。这个制度主要是民政部门制定的,带有部门政策固有的缺陷。一是社会重视程度不够,大家会把它看作某个方面的政策,而不是社会政策,二是考虑难免不周,如基金的保值增值风险责任问题、城市化进程人口变迁问题。三是缺乏各种政策、制度的协调性。如对农民的农业税减免、粮食直补、计划生育户补贴,对能不能与养老保险结合,需大局观才行。
农村社会保障是一项社会工程,是一项社会政策,作为农村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养老保险也不例外。因此,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下步改革必须将视为社会政策,由市政府主抓,各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充分吸取方方面面的意见和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十四条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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