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兑汇票公告时间
时间:2023-05-07 08:30:15 14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第二百一十九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时,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公告,督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公告程序:

(一)定义:

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过公告的方式,敦促不明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声明权利,逾期不声明,并作出判决,宣布票据无效(除权),属于非诉讼程序。识别票据或其他事项丢失的事实,而不是解决民事权益纠纷

2。公开传唤程序分阶段进行。公开传唤和除权判决是两个连续的阶段。无权判决应当根据催告申请人的再次申请作出,法院不得自行作出。一审应为终审,无需上诉。

(三)适用范围:

1。可背书和转让的流通票据被盗、丢失或丢失。目前,在中国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有三种:支票、汇票和本票。此外,《公司法》还规定,记名股票被盗、遗失、灭失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告,并作出除权判决。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四)申请条件。申请人必须是根据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持票人,即票据被盗、遗失或毁坏前的最后一位持票人。申请的理由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毁损,利害关系人处于未知状态。其他事项的公告申请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公示催告程序必须由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申请办法由申请人书写,写明票面价值、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主要内容、申请公示的理由和汇票遗失的事实。公告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必须在公告前提交。在公示期间,请求撤销的法院可以直接裁定终止公示程序。

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应当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止。支付人拒绝停止支付的,判决解除后,支付人仍应当承担支付义务。票据在公示程序中转让的,转让无效

法院决定接受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在三日内公告,督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日。(五)公告期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票据享有权利的主张,公告程序为:。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告期间或者宣告期间届满,判决作出前,向人民法院起诉。利害关系人向法院主张权利时,应当向法院出示票据,法院应当立即通知公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查阅票据。公示催告书与利害关系人提交的催告书不一致的,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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