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买到“凶宅”,买方能否要求解除合同
时间:2023-05-06 21:03:28 46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买房者不知情买到凶宅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解除合约,要求退房。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双方签订购房合同时,如果一方因诚信原则负有告知义务,但以沉默的方式未告知对方,导致对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合同,一方的沉默即构成欺诈。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补充:

根据普通大众心理,“凶宅”通常会被认为存在不好的因素,一般情况下,老百姓考虑买房时,首先会把凶宅排除在外。“凶宅”一般包括三种情形:

(1)曾经在该房屋内部发生过自杀、他杀事件等人为因素导致非正常死亡;

(2)曾经发生过意外死亡事件的住宅,包括煤气爆炸、一氧化碳中毒等情况;

(3)该房屋的地理位置、周边环境特殊,比如该房屋周边有火葬场、坟地等。

因房屋“不吉利”请求撤销购房合同很难成为一个有力的理由,争议的关键点往往在于卖方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在房屋买卖、租赁等环节一定慎重,必要时可将己方需求写入合同,避免财产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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