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资移民美国申请条件
投资条件一:投资一家新的商业企业所有的美国EB-5投资移民申请者必须投资一家新的商业企业,该企业应是:于1990年11月29日以后成立,或于1990年11月29日或之前成立,即:以购买和重组或改组现有企业的方式而产生一个新的商业企业,或通过扩大投资,致使公司的净资产或员工的人数至少增加40%。
投资条件二:创造就业机会
必须要向一家新的企业投入规定的资金数额,并因此创造至少10个全职工作岗位。对于非隶属于区域中心的新企业,所计算的全职岗位必须由该企业直接创造。对于隶属于区域中心的新企业,全职岗位可以是该企业直接或间接创造的。如果投资了经营不善的企业,维持现有的岗位亦可。
投资条件三:资本投资
资本是指由外国企业家拥有并承担个人和主要责任的现金,设备,库存,其它有形财产,现金等价物,以及抵押担保的资产。通常情况下,所需的最低合格投资额是100万美元。在美国高失业或人口稀少区域最低的合格投资额为50万美元。
二、移民
是人口在不同地区之间的迁移活动的总称,作为名词,是指人或人的集合(人群),即迁移人口的集合;作为动名词,是指人口的迁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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