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有公民或企业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方面不具备相应资格、故意欺诈,骗领了失业保险金以及其他相关的失业保险待遇,那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对此进行严格查处并追缴所得款项;倘若此类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对其施加惩罚,罚款额度为骗取金额的1倍至3倍之间。
同时,社会保险经营机构的工作人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背职业操守,误导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或是享受其它失业保险待遇的行为,从而导致失业保险基金流失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亦有权对其进行警告并且追回已流失的款项;如果情节特别恶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会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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