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反生活纪律的处分有哪五种情形
违反生活纪律的处分有以下五种情形:
1.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
2.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
3.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5.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四条
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从重处分。
二、违反工作纪律的处分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三、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2.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3.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4.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5.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6.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在扶贫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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