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者乃是违反国家相关金融管理法律法规,未经许可擅自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亦或是采用类似手段变相吸引公众投资,对金融市场秩序造成严重干扰的违法行为。
而后者则是以攫取他人财产为特定目的,运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共或私人财产的犯罪行为。
这两种犯罪在犯罪构成要素以及主体的主观意向上均有显著不同。
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实施者而言,他们通常并不具备非法占有集资款项的意图,而是希望借助吸收公众存款的途径来进行生产经营等合法活动,同时承诺在一定时期内偿还本金及支付利息。
然而,诈骗罪的行为人其主观心态却是明确的,即企图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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