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加入中第三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1、第三人债务承担抗辩权何时成立。
2、第三人能否以债务人对抗债权人的事由主张抗辩。
1、第三人债务承担抗辩权何时成立。
在三方协议及第三人与债权人协议情形下,债权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即对第三人债务承担产生了信赖,那么此时第三人也负有了债务承担的义务。在另两种情形下,第三人何时对债务承担享有抗辩权,主要以是否通知债权人为标准。债务加入虽不需经得债权人的同意,但在未向债权人通知前,债权人不知道债务加入的存在,也就不存在信赖利益保护的问题。此时第三人如因债务加入的原因消失,并以此种理由对抗债权人,对债权人并无不公,理应得到支持。而当第三人债务加入情况已通知债权人后,债权人基于信赖可能会怠于对债务人权利行使,此时第三人再以债务加入的原因消失为由进行抗辩的,不应予以支持。
2、第三人能否以债务人对抗债权人的事由主张抗辩。
因在我国并无债务加入的明文规定,故可通过对国外立法的借鉴及相关制度的类推来讨论适用。首先德国债法上,抗辩权的内容分为两个方面:援用债务自身的瑕疵而生的抗辩权和承担人作为新的债务人的身份产生的抗辩权。另外债务加入和债务转移作为债务承担的两种形式,其存在共同的特征,即债的同一性不会改变。故第三人作为新加入的债务人,其对债权人的抗辩权可根据债务转移来类推适用。即第三人加入的新债务应以原债务为前提,原债务的效力及抗辩事由理应及于新加入的第三人,也即第三人可以债务人对抗债权人的事由主张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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