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中的赡养老人是指需要赡养的老人是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一、新税改专项扣除怎么扣
1、在子女教育方面,纳税人可以享受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定额。
2、在继续教育方面,如果纳税人本人目前正在进行学历继续教育,那么接受学历继续教育期间纳税人可以享受每月400元的扣除额度。
3、在大病医疗方面,如果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因生病发生医疗费用支出,在医疗保险保险后,如果个人自费的金额超过15000元,那么超过的部分金额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来扣除。
4、在住房租金方面,如果纳税人在主要的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那么根据工作所在城市地区的不同,可以享受800元、1100元、1500元三个档次的定额扣除。
5、在住房贷款利息方面。如果纳税人的名下有正在偿还的首套房住房利息支出,那么可以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最长不超过20年。
6、在赡养老人方面,如果纳税人有年满60周岁的父母、或者是失去子女的外祖父母、祖父母要赡养,那么独生子女的纳税人每月按照2000元的标准进行个税扣除,非独生子女跟其兄弟姐妹来分摊2000元的扣除标准,每个人分摊的最高限额为1000元。
二、纳税人每月交多少钱的税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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