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期羁押赔偿标准是: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超期羁押不管是否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造成损害或者导致死亡,它本身就会带来一系列的消极影响。超期羁押事实的存在本身也就表明了被羁押者遭到了损害。所以只要有超期羁押,也就意味着损害的产生。
超期羁押有哪些类型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超期羁押可分为两种类型:
(一)实际意义上的超期羁押主要有:
1、未及时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导致超期羁押。
2、在刑事拘留后转报劳动教养期间未改变强制措施而导致超期羁押。
3、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迟迟不能宣判而导致超期羁押。
4、案件在刑事诉讼流程的交接过程中导致超期羁押。
5、在案件上报请示或审批阶段出现超期羁押。
(二)变相的超期羁押主要有:
1、不认真执行有关换押制度容易出现超期羁押。
2、办案单位所认定的有别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与关押的不一致,由于未及时沟通信息而出现超期羁押。
3、由于办案单位与羁押场所在相互衔接工作上出现脱节而导致超期羁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全文47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