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出现债务人放弃财产继承权利之情形,债权人可依据法律法规之规定,主张撤销权并要求确认相关放弃决定无效。
具体来说,倘若债务人通过诸如无偿转让资产、舍弃债权或债权担保等手段轻易处置其财产利益,或是故意无限期延长已届满债务的履行期限,从而使得债权人的债权无法顺利实现,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此种涉及到债务人的行为予以撤销。
要成功行使撤销权,需满足以下几个基本条件:
首先,债权人必须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且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关系;
其次,债务人对于自身名下的财产或财产权益进行了明显不当的处理;
最后,债务人的这些行为必须直接威胁到债权人的债权利益。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时的权力范围仅限于其所享有的债权总额。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债权人执行撤销权所需支付的必要费用,将由债务人全额承担。
另外,撤销权的有效期是从债权人知晓或应当知晓撤销事由之日开始算起的一年之内,如果自行为人实施行为之日起超过五年仍未提出撤销申请,则撤销权就会自动失效。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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