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撞死妻子交强险拒赔
2009年12月11日18时许,忙了一天农活的李-金将三轮汽车开进自家的院子。当他在院子里倒车时,意外发生了。因院子里有一处积水结了冰,李-金的三轮车开到上面时打滑,把一边正在洗衣服没来得及躲闪的妻子重重撞倒。事故发生后,李-金急忙带着妻子到宝应县人民医院抢救,但为时已晚。
警方在调查中发现,李-金夫妻平日关系很好,没有什么矛盾,因而排除了谋杀的可能,并认定这是一起意外事故。而因为妻子生前投过人身意外险,李-金从保险公司那里拿到了一笔赔偿金。这时,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又提醒他,还可以找自己三轮车投过保的保险公司申请事故交强险赔偿。
李-金随后找到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但听说了事情的原委后,保险公司拒绝了李-金的要求。原因是肇事者是李-金,而保险的受益人也是李-金,也就是说,应该赔给死者的钱最终到了肇事者手里,这让保险公司觉得于情于理都不通。
法院:应赔给岳母与女儿
宝应法院于今年4月23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因这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93956.12元,由这家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李-金12万元。但是,保险公司对判决并不满,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了解到情况后,市中院对双方进行了调解。法院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3条的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这意味着,李-金能够拿到交强险赔偿金。
但肇事者能否从侵权行为中获益?昨日,在法院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保险公司承担赔偿义务,赔偿李-金妻子在事故中死亡造成的损失10万元,但是,李-金要将自己应得的利益让由岳母和女儿来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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