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彩礼返还的规定
时间:2023-06-04 17:24:06 33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民法典关于彩礼返还的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五条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第十九条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二、什么情况下彩礼不返还

不符合《民法典》规定,一方要求返还彩礼,不予支持。此外,对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规定,应当有限制性的解释。这种情况是指一方在婚前举债,婚后没有经济来源偿还债务,或者婚前用家庭财产支付,婚后又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不能依靠自己的力量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生活困难的认定,应以彩礼数额、支付人的收入来源、当地生活水平为依据。目前,可根据当地最低生活水平合理确定。

根据《民法典》: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但是,如果一方同居两年以上并生育子女或订婚礼物已用于日常生活,一方要求另一方返还订婚礼物的支持。

三、彩礼和嫁妆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彩礼,中国旧时婚礼程序之一,又称财礼、聘礼、聘财等。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周代是礼仪的集大成时代,彼时逐渐形成一套完整的婚姻礼仪,《仪礼》中有详细规制,整套仪式合为六礼,西周时确立并为历朝所沿袭的六礼婚姻制度,是彩礼习俗的来源。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礼中的纳征是送聘财,就相当于现在所讲的彩礼。这种婚姻形式直到中华民国都有延续。一般为结婚的时候男方给女方的钱或物。

民法典中并没有关于彩礼的明确规定。彩礼是男女双方在结婚前,男方给女方的礼金,指自古以来的一种习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因此,按习俗给付彩礼的,应在可接受范围内,不得借彩礼名义买卖、包办婚姻、干涉婚姻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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