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的私营企业有独资、合伙和公司三种形式。独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自然人出资、财产归投资者所有的实体,合伙企业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全体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分享利润、分担风险的营利性商业组织,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在我国,公司可以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企业。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数量以上股东组成的企业法人,公司资本总额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负责公司的两项事务。
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第八十三条发起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足额认购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依法办理产权转让手续,发起人缴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选举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章程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八十四条以公开发行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股份每一股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所持股份无表决权
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过半数表决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合并、分立的决议,公司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零四条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的,转让重大资产或者提供对外担保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对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第一百零五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每股的表决权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相同,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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