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方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权是民法上的形成权,是指一方当事人享有的、通过其单方行为即可导致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权利。当发生事实履行不能的情形时,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解除合同,但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违约方要行使解除权:(1)必须是非金钱债务;(2)必须发生第五百八十条规定的事实不能的情形;(3)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4)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请求;
(5)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赋予违约方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解除合同的权利,打破了因违约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守约方又不解除合同的僵局,能够进一步提高市场的灵活性,促进市场资源的有效分配。同时违约方可解除合同也是对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
律师补充: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实际履行与赔偿损失这两种违约责任的关系上,我国法律采用的是两者可以并用的原则,因为法律设定这两种违约责任的目的是不同的。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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