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后以为,固然这份赡养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但其中的一些条款与现行法律划定相抵触,应属无效;双方当事人涉及分割财产题目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应另案解决。因此做出判决:儿子田某按月给付赡养费200元,并承担母亲医疗用度自费部门的五分之一。
审理过程中,法庭到村委会进行了调查,得知张老太与田某的爱人一向不和;田某也声称自己是迫于无奈,为了安宁才签了这份赡养协议,自己已抛却房产,做了很大的牺牲。假如要恢复承担赡养义务,必需重新分割家产。张老太的弟弟也出庭证实,这份赡养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法庭还查明,张老太已享受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去年11月初,张老太诉至法院,称自己年迈无糊口来源,哀求判令田某按月给付自己300元,并承担自己医疗用度的五分之一。
2006年12月,家住房山区窦店镇卢村的张老太丈夫去世。在本村3位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由张老太的弟弟组织,张老太与自己的3个儿子、两个闺女签订了赡养协议。协议第3条商定,因儿子田某开出租车并在镇里栖身,其自愿抛却张老太在村里的房产,也不再负责张老太的生前赡养和死后埋葬等一切用度。
一、我国离婚案件债务什么情况下另行起诉
夫妻共同债务另行起诉的情况主要是在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中不能就当事人提出的债务分割主张进行合并审理,需当事人另案起诉。一般是离婚当事人提出的主张与审理的案件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即案由不一致;或者主张的暂时没有证据等。
离婚后共同债务可以再起诉,我国法律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夫妻共同债务另行起诉的情况主要是:在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中不能就当事人提出的债务分割主张进行合并审理,需当事人另案起诉。一般是离婚当事人提出的主张与审理的案件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即案由不一致;或者主张的暂时没有证据等。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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