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合同也算合同的,但要注意其有效性。
1、口头协议也是合同形式中一种重要的表现形式。根据《民法典》第469条关于“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的规定,人们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外,均可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或协议。
2、《民法典》第13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3、《民法典》第46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可以认为口头协议也是合同的一种表现形式,如果双方都认可的口头协议,在法律上认定为有效,但如果一方违约,主张一方的举证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口头协议也具有法律效力。国家法律规定的应当采取书面合同的,当事双方却仅进行口头约定,主张方能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协议,可以视为有效。
一、有关口头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
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不支付经济补偿。
全日制用工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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