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担保债权人的执行顺序在先,先执行的债权人优先于后执行的债权人。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时,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清偿顺序为: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都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
如果各个债权人均没有执行标的物的担保,那么执行法院将根据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进行受偿。
二、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1、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2、都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3、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如何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一条规定,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抵押权人优先受偿;(二)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可以随时就抵押物优先受偿;(三)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约定,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按一定比例或者全部归抵押权人所有;(四)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约定,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按一定比例或者全部归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共有。因此,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应按照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的约定办理,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则应按照法律规定办理。
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应按照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的约定办理,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则应按照法律规定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十八条,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全文66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