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和最终结果
因交通事故造成脑损伤,后因赔偿事宜引发诉讼;案经迎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岂料一审宣判期间,当事人在家突然身亡。当事人亲属认为,当事人的死亡与当初的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故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改判。法院认为,因案件有新证据,可能涉及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案件经重新审理,1月23日,迎江区法院依法审结了该案。
据当事人章某的亲属诉称,2010年12月4日,王某驾驶一辆大货车与章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车驾驶人章某、乘坐人杨某(另案处理)受伤及电瓶车受损。后经交警认定,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章某受伤后经医院诊断为脑损伤、脑挫伤等,住院治疗21天出院。2011年10月16日,章某在家中因癫痫发作死亡。章某家属认为章某的死亡系交通事故所致,故王某、王某驾驶的大货车投保交强险的某保险公司应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4万余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该保险公司、王某均辩称,对本起交通事故事实无异议,但章某死亡与本起事故是否有关系,需原告举证证明。
案件审理过程中,依原告方申请,法院委托相关司法鉴定中心对章某的死亡原因以及交通事故与其死亡参与度进行了鉴定。鉴定认为,章某死亡与其2010年12月4日交通事故损伤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难以排除,参与度酌情为50%-60%。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其各项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各项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再按公安机关的责任划分,由王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余下部分由原告自行承担。章某于一审宣判期间在家中死亡,经司法鉴定认为交通事故与死亡的参与度为50%-60%;但原告让章某独自在家,对章某的死亡也存在一定过失,故该扩大部分的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据此法院认定,就章某的死亡交通事故的参与度为55%,原告承担30%的过失责任。结合各项赔偿标准及执行情况等,法院最终判决,该保险公司给付章某亲属赔偿余款4万余元,王某给付章某亲属赔偿款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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