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抵押担保时效
抵押财产为债务担保的,主要主债权有效的,抵押就有效,所以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的,抵押担保时效也会中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担保物权消灭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第四百一十九条【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
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二、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1、起诉。
即权利人依诉讼程序主张权利,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
起诉行为是权利人通过人民法院向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方式。
故诉讼时效因此而中断,并从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时重新起算。
2、请求。
这里指权利人直接向义务人作出请求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
这一行为是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行使请求权。
改变了不行使请求权的状态,故应中断诉讼时效。
3、承诺。
即义务人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直接向权利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
基于义务人认诺所承担的义务,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得以明确,诉讼时效自此中断,并即时重新起算。
认诺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包括部分清偿、请求延期给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195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主债权有效的,抵押权就有效。
所以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时,诉讼时效会重新开始计算,抵押担保就具有法律效力,抵押权人可以行使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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