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规定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规定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第519号)
规定税法规定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九)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因此,台籍个人方某转让股权投资按“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即外商投资企业为扣缴义务人。根据上述规定,按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税率,计算纳税。
全文59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