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下午,市律协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律师们就醉驾入刑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讨。
观点一:有些人对最高法的相关解释产生了误读。
5月1日起,备受公众关注的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其中规定了醉驾入刑。
醉驾入刑实施期间,最高院副院长张军情节显著轻微的醉驾行为可能不被追究刑责的表述引发社会舆论的广泛讨论。
讨论中,公安部首先发表了在醉驾案侦查中的立场。公安部称,在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公安部门对经核实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刑事立案。
随后,最高院也正式对醉驾案件审理表态。最高院将印发指导案例,以规范醉驾案件审判。最高院已通知各省高院将按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的前两起案件上报,最高院将在审查后发布醉驾指导性案例。
在公安部、最高院分别针对醉驾入刑执行上表态后,最高检也表示,对于检方来说,醉驾案件只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律起诉。
省律师协会总监事、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首席顾问郑剑民律师告诉记者,自己是支持张军的观点,而且最高法对醉驾入刑进行司法解释无可厚非。
郑律师告诉记者,根据《立法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最高法院有权在审判实践当中就如何具体运用法律进行解释。
郑律师认为,最高法也并非突破刑法,其用意在提醒广大法官,回到罪刑法定本身,回归到必须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才动用刑罚上来。因为在刑法总则就明确规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定为犯罪。
郑律师认为,现在社会上有些人担心最高法的相关解释可能会让个别人钻空子,甚至可能成为腐败的温床,他认为这样的担心是没有必要的,持这种观点是人们对最高法的相关解释产生了误读。郑律师说,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已通知各省高院将按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的第一、二起案件上报,最高院将在审查后发布醉驾指导性案例作为审判醉驾的参照,确保准确适用刑罚手段依法惩治醉驾犯罪。郑律师认为,醉驾指导性案例作为审判醉驾的参照发布后,完全可以保证司法公正,能使醉驾审判工作界限进一步明确的。
观点二:公安部一律立案与最高法慎重处理不矛盾
对于醉驾如何入刑的争议,市律协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主任方壮毅认为,醉驾一律刑事立案没错,醉驾不一律入刑也没错。因为刑事立案之后并非一律都会入刑,还可能会视情况予以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或无罪判决等,公安部一律立案与最高法慎重处理,并不矛盾。
方律师举例说,如果有人在凌晨2点钟喝了两杯啤酒,酒精含量刚刚超过80毫克,想到饭店离家就200米,而且半夜也没什么车和行人,于是他就抱着侥幸心理把车发动了,刚开了几米就被警察抓了。
方律师认为,这种情况在形式上完全符合醉驾的规定,但醉酒程度很轻,行驶距离很短,而且又不是完全失去控制,危险性很小,认为是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的。另外,从司法人性化的角度来看,常常讲司法要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如果不论情节,醉驾一律入刑,对个人来说会留下前科,由此带来的社会效果并不一定好。
方律师认为,醉驾应该是原则上入刑,而醉驾不入刑仅仅是例外,应当是极少数特殊情况才能适用,而且应由立法机关作出细化规定予以明确。
方律师还解释说,新修改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也对醉驾作出了新的处罚规定,即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也就是说,即使醉驾行为够不上入刑的标准,还有相应的行政手段对醉驾这一危害行为作出处罚。
方律师还认为,除刑罚外,行政处罚也是应对酒驾和醉驾的有效手段,在这一问题上,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对醉酒驾驶行为危险性认定确定一个标准并予以细化,有醉驾行为未达危险程度标准的予以行政处罚,达到危险程度标准的予以刑事处罚。
观点三:醉驾造成严重后果应以重罪定罪处罚
市律师协会刑委会委员李仁功律师认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规定: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行为属于醉酒驾车。因此,只要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100毫升,就构成醉酒驾驶。
李仁功律师说,如果因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或者醉酒驾驶导致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将有违刑法之罪刑相适应原则。也就是说,对发生严重后果的危险驾驶行为,应当依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即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对行为人以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重罪定罪处罚。
李仁功律师表示,从深远影响看,无论何种身份的人,一旦在因醉酒驾导致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面临的将不仅仅是刑事处罚,还会给个人的生活、工作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特别是公务人员,会面临被开除的巨大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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