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西农村征地补偿新标准
1、征用水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补偿;
2、征用菜地、鱼塘、藕塘,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补偿;
3、征用旱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补偿;
4、征用开荒地、轮歇地、草地及其他土地,按当地旱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一至二倍补偿;
5、征用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等林地,已有收获的,按被征用林地年产值的五至十倍补偿;未有收获的,按长势参照邻近同类树种年产值的五倍补偿。年产值的计算,以当地基层统计年报单价为基础,由有关部门协商核定。对收获有大小年区分的经济林地的年产值,按征用前两年的平均年产值计算;
6、防护林地不得征用。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征用的,应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该林种实际价值的十倍补偿。
二、青苗补偿费:
被征用耕地上有未收作物的,应尽可能待收获后进行施工。如急于用地,须毁青苗的,由用地单位按作物一造产值补偿。土地管理部门发出征地通知后种植的作物,不予补偿。
三、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1、被征用土地地面上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按当地统一房产价标准补偿,或者按原有房屋面积回建质量相当的房屋;
2、被拆除的水井、水渠、道路、晒场和其他设施,由用地单位负责回建或者拆价补偿;
3、迁移坟墓由用地单位给予适当的迁移费;
4、土地管理部门发出征地通知后建造的地面附着物,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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