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借贷双方并未对合同履行地作出约定或者约定模糊不清,亦未能在后续过程中就此达成补充协议,同时依据合同相应条款以及交易惯例亦无法确定实际履行地时,则应将收款人所在地作为合同的实际履行地。
因此,对于涉及借款逾期未偿付之案件,如能清楚界定借款人(收款人一方)所在地的法院,债权人有权选择在该地法院提起诉讼。
然而,若借款人所在地存在不明确或争议情形,债权人可根据自身居住地或其他与案件具有实质性关联的地点来选择合适的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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