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生育的胎儿有没有在交通事故中的赔偿请求权
时间:2023-08-18 15:51:13 27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胎儿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在胎儿还没有出生之前,是一种潜在的权利,还没有享有这种权利的权利能力。因此,这种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在其出生后依法行使。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无论是侵权还是其他原因,胎儿都不能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受害者即怀孕母亲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这是因为胎儿是母亲的一部分,对胎儿的伤害是对母亲健康的伤害,母亲有权要求损害赔偿。胎儿出生后,胎儿不再是胎儿,而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再有障碍。由于初生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在行使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时,其监护人应当作为法定代理人行使。

未生育的胎儿有遗产继承权

胎儿尚未出生有遗产继承份额。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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