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情感纠葛中的彩礼返还问题,实际上与其婚姻的年限并无直接关联性。
当事人只需满足法定的彩礼退回条件便可向法院提起申诉请求退回所支付之彩礼。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以下两类情况下,在缔结婚姻之后可以提出退还彩礼的要求:
首先是虽然已经完成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夫妻二人并未实际共同生活过;
其次是在缔结婚姻之前给予另一方彩礼且使得赠予者的生活陷入经济困境的情况,不过这需要以双方达成离婚协定作为前提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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