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性罪名,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犯罪,包含两种以上的行为,或者包含两种以上的犯罪对象的罪名。选择性罪名大致可分为三种:一是含有一种行为和两种以上对象,如刑法第221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二是含有两种以上的行为和一种对象。如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三是含有两种以上的行为和两种以上的对象。如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选择性罪名依据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或行为侵犯的对象确定具体的罪名,只要行为或对象没有超过罪名的范围,则不实施并罚,只定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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